刑罚的体系:主刑、附加刑... 第010期—每日重点考点-律大叔
第010期—每日重点考点
刑罚的体系:主刑(4星考点)
基本概念
1.一般预防:预防其他人犯罪。
2.特殊预防: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
3.主刑: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4.管制:是指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采取社区矫正。
5.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是将罪犯置于社区内,由社区矫正机构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6.禁止令:是指法庭下达的禁止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指令,主要包括禁止犯罪分子在禁止令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刑法38条、72条)
7.职业禁止: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刑法37条)
8.拘役: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9.有期徒刑:指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0.无期徒刑: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11.死刑:指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两年执行。
重点考点详解
一、刑罚目的
(一)刑罚目的:各有侧重
1.立法:一般预防;审判:二者并重;执行:特殊预防。
2.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人:特殊预防。再犯可能性小的人:一般预防。
3.特殊罕见的犯罪:特殊预防。常见多发的:一般预防。
4.社会治安稳定:特殊预防。形势恶化:一般预防。
(二)刑罚体系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
(1)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2)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主刑。
(3)管制属于限制自由刑,拘役属于短期自由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属于长期自由刑,死刑属于生命刑。重点是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1)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2)同一犯罪可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但同一犯罪中罚金与没收财产不能同时适用。重点是财产刑。
(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1.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优先于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履行。
2.没收财产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经债权人向法院请求,应当偿还。
(四)非刑罚处罚措施
1.教育措施: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2.民事处罚措施:责令赔偿损失,被害人是否提起民事诉讼均可。
3.行政处罚措施: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4.职业禁止
(1)主刑不同
拘役、有期徒刑:可以宣告职业禁止。
管制、缓刑:宣告禁止令的不适用职业禁止。无职业禁止令:其他法律规定的可以宣告职业禁止。
无期、死缓:减刑后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后天元圣宝,可以宣告职业禁止。
(2)职业禁止3-5年,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开始计算。违反义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五)没收
1.没收违法所得的财物: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责令退赔返还,非法财产追缴上交国库
(1)犯罪所得及收益+犯罪行为的报酬
(2)犯罪分子占有+转移至他人应当追缴的
(3)违法所得即可,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责任。
2.没收违禁品
(1)与违禁品具有相当性的财物:通常用于犯罪或主要用于犯罪,不包括偶然使用的财物。
(2)已经用于犯罪的物品+为犯罪目的准备的财物,只能是本人所有的财物,不含之后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财物。
(3)只能是故意犯罪使用的,而不包括过失犯罪中起作用的财物。
(4)赌资的没收:贪污挪用的公款应返还被害单位,赌博赢得的款物应当没收,输的赌资应当从赢取方没收。
二、主刑
(一)管制
1.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三年。(3-2-3)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管制刑期2日。
2.管制的依法进行社区矫正。
3.管制犯的遵守义务
(1)与缓刑、假释相同:多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即管制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没有政治权利,但缓刑犯和假释犯在考验期内,依然享有政治权利。
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②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③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④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2)离开当地:管制的执行机关、缓刑的考察机关、假释的监督机关
对于经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
4.管制必须同工同酬(拘役酌量发给报酬)
判处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不强制劳动,在劳动时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5.禁止令的适用:(只有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才可能适用禁止令。)
(1)禁止令和管制无关,只是一种保安处分措施。
(2)不是所有被判处管制的罪犯都要宣告禁止令。
(3)禁止令的具体内容要根据案情进行特殊预防,但不能限制犯罪人的正常生活。
(4)禁止令的期限:
①禁止令可以与管制或缓刑考验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考察期限。
②判处管制的,禁止令不少于3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不少于2个月。
③判决执行前已经羁押导致管制执行期限少于3个月的,禁止令可以短于3个月。
④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6.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抵1日。
(二)拘役
1.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1-6-1)
2.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
3.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实行强迫劳动改造,可以酌量发放报酬。
4.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5.相关概念辨析:拘役、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治安拘留)、司法拘留。
(三)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实施强迫劳动改造
1.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35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5年。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期限为25年。
2.无期徒刑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检举他人犯罪或提供线索抓捕其他犯罪人,其犯罪行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属于重大立功。
3.因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死缓的,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死缓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4.先行羁押的,1日折抵1日。
5.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区分】判决的三个日期不同:判决生效或确定之日→判决执行之日(签发执行通知书)→判决实际执行之日(实际送监日)。
6.判处拘役的罪犯劳动可以获得酌量报酬,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没有这项待遇。
7.执行机关:由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四)死刑:只有分则明文规定了死刑的犯罪才可能判处死刑
1.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我爱雨夜花。有两种执行方式:枪决或者注射。死刑除依法由最高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院核准。死缓可以由高级法院判决或核准。
2.对适用对象的限制:死刑(包括死缓)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金星小姐。
不适用死刑情况: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何时审判不问叶翎涵。
(2)审判的时候怀孕(分娩或者流产)的妇女,包括整个羁押期间:审前羁押期间,审判期间,判决后执行期间。
如果在羁押前怀孕并在羁押前流产,不属于这里的“怀孕的妇女”。
(3)审判时年满75周岁的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包括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可以适用死刑)。
3.死刑的核准程序
一审: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复核:(1)立即执行: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死缓:可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但变为立即执行的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死缓及其法律效果:不是独立刑种,是死刑执行制度
(1)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人,有四种处理结果
①无故意犯罪,2年后减为无期。(贪污、受贿减为无期徒刑后,可决定终身监禁)
②有重大立功,2年后减为25年。
③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④故意犯罪情节不恶劣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院备案。
【注意】
①在死缓考验期内,先有重大立功后有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或先有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后有重大立功的,不执行死刑。
②在死缓考验期内,先有重大立功后有故意犯罪但情节不恶劣的,或先有故意犯罪但情节不恶劣后有重大立功的,先重新计算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2年期满,再减为25年有期徒刑。
③在死缓考验期过失犯罪的,按照71条先减后并,将过失犯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原来的死缓并罚,重新计算死缓考验期间。
④死刑缓期执行期届满后才故意犯罪,即使情节恶劣,也不能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只能将前罪的死缓与新实施的故意犯罪实行并罚冯嘉豪。
(2)限制减刑:①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②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7种暴力犯罪)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知心爱人简谱。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而非死缓执行过程中的表现,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碓氷拓海。
死缓限制减刑有三种:累犯、七种暴力犯罪、有组织暴力犯。
具体标准:死缓期满后减为无期,减刑后实际执行不少于25年;死缓期满后减为25年,减刑后实际执行期不少于20年。
(3)刑期计算:
死缓执行期两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缓期二年的期限之内。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死缓犯人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但情节不恶劣或过失犯罪的,应与原先判处的死缓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死缓,死缓执行期间从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附加刑(3星考点)
基本概念
1.附加刑:补充主刑适用的方法。附加刑的特点: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王翊丹也可以独立适用,但是不能对附加刑再适用附加刑。
2.罚款:法院判处罪犯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是财产刑中的一种。
3.没收财产:指将罪犯个人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强制、无偿收归国有,是一种严厉的财产刑。只适用于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判处没收财产的犯罪,主要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
4.剥夺政治权利:指剥夺罪犯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
5.驱逐出境: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6.非刑罚处罚措施:指不具有刑罚性质的处罚措施。
7.训诫:指法院对犯罪人当庭予以批评、谴责,责令其改正、不再犯罪。
8.责令具结悔过:指法院责令犯罪人用书面方式保证悔改,不再犯罪。
9.责令赔礼道歉:指法院责令犯罪人公开向被害人当面承认罪过,表示歉意,并保证不再侵害被害人法益。
10.违禁品:指因对社会具有危险性而被禁止个人持有的物品,如毒品、枪支、弹药、假币等。
11.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即犯罪分子赔偿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不包括经济损失)。
12.民事处罚措施:指人民法院对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人,责令其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理方法,属民事性质的非刑罚处罚措施。
重点考点详解
一、罚金:可分期缴纳,可减免
罚金的数额,没有上限杨静荣,但下限是1000元和500元,即成年人被判处罚金刑时,最低数额不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被判处罚金刑时,最低数额不少于500元王品若。
1.凡法律规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均应当依法并处,被告人的执行能力不能作为是否判处财产刑的依据鞭尾蝎。
2.财产刑由一审法院执行。
3.适用方式
(1)单科式:只单独适用罚金,主要针对单位犯罪,如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
(2)选科式:要么不适用,要么单独适用。如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并科式:判处主刑同时并处罚金。如倒卖文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必须附加适用薛济萍,不能不用,也不能单独适用罚金。
(4)并科或单科式:要么附加适用,要么单独适用。如犯假冒专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4.缴纳方式
(1)应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2)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3)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时,即应随时追缴。
(4)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民事赔偿优先原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被判处罚金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类似规定:逃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同时被判处罚金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二、没收财产
1.没收财产范围:犯罪人个人合法所有财产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一部或者全部财产。
(1)没收财产不同于没收。
(2)仅限于已经拥有、现实存在的合法财产,需要判决时明确具体范围和数额。不包含可能取得的财产。
(3)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这里既包括未成年子女奥金锭图纸,也包括成年人。。
(4)不得没收犯罪分子家属的财产。指家庭共有中应属于家属的财产。
2.适用方式
(1)选科式,在罚金和没收财产中选择其一。如抢夺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并科式。
一是必须并科,在判处主刑同时必须同时附加没收财产。如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龙趸王。
二是可以并科,在判处主刑同时可以附加没收财产,如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财产刑的并罚问题
(1)罚金+罚金:并科
合并执行,对数个罚金的数额累计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2)没收部分财产+没收部分财产:并科
如果数个犯罪都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对每个没收部分财产的判决都执行。
(3)没收全部财产+没收部分:吸收
如果数个犯罪有一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采取吸收原则,只需执行一个没收全部财产即可。
(4)罚金+没收财产:并科(先执行罚金,后执行没收财产)
如果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罪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或没收全部财产,应分别执行,不能用没收全部财产吸收罚金。
【注意】犯一罪时,不能同时判处两个财产附加刑,但可以同时判处一个财产附加刑和一个其他附加刑。
4.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关系
(1)同一个犯罪行为,二者只能择一。
(2)罚金可以缓交、减免,可以分期缴纳,罚其未来挣的钱。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执行,只能没收当下现有的财产,而且不能减免,受到现实中个人财产的限制。
(3)凡刑法规定必须并处罚金或并处没收财产的均应并罚,不考虑其执行能力。
5.财产刑由一审法院执行。执行顺序是:
(1)第一位:赔偿被害人(人身损害赔偿、其他损失)
(2)第二位:民事债务(要求正当债务、经债权人请求)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3)第三位: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
三、剥夺政治权利
1.剥夺内容: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包括村委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民主自由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注意】管制刑中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也不得行使这些权利,但在缓刑、假释里不剥夺这些权利。
(3)任职资格权:国家机关职务。(既包括领导职务也包括一般职务)
(4)任职资格权:国有单位领导职务。(仅限于领导职务)
2.适用对象:
(1)必须适用:危害国家安全罪、死刑、无期徒刑;
【注意】如果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则不能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可以适用: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即使分则条文没规定也可以适用刑法总则56条。
只要是严重犯罪均可以适用(严重经济犯罪、严重贪污受贿、严重渎职犯罪等)。
【小结】剥权对象分两类:国安、死(刑)无(期)必须剥,破坏秩序可以剥。三种人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①政治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②无期徒刑犯;③死刑犯。其中,后两者的期限为终身剥夺。当然当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终身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3.期限问题:
(1)无期徒刑、死刑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死缓、无期分别减为有期徒刑时可酌减为3-10年。
(3)独立适用、或附加于有期徒刑、拘役:1-5年。
(4)附加于管制:时间同管制同时执行。
(5)有期徒刑减刑时,剥夺政治权利时间可以同时酌减,但不少于1年。
4.刑期计算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期限同时起算同时执行,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拘役、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注意】
①因为拘役没有假释,所以不存在从假释之日起起算的问题。
②在拘役、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政治权利依然被剥夺,但不计算在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内迷麟。
③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能少于1年。
【区分】剥夺政治权利附加于拘役和管制是不同的:
①在刑期上附加于拘役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1年以上5年以下。附加于管制时,其期限与管制刑期相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长3年。
②在起算方式上,附加于拘役时,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附加于管制时,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4)判处死刑含死缓、无期徒刑因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期。
5.数罪并罚时的分情况执行(自由刑与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排列组合)
(1)只是有期徒刑(或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管制没有附加的,应从有期徒刑(或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2)如果只是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3)如果有期徒刑(或拘役)与管制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先执行完毕有期徒刑,再开始与管制同步的剥夺政治权利,相当于合并处理减少了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
四、驱逐出境:
1.适用方式
犯罪的外国人,不是应当驱逐出境,是可以驱逐出境。
(1)独立适用
针对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
(2)附加适用
针对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的外国人,可以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驱逐出境。
2.起算时间
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3.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与无国籍的人。
【小结】社区矫正
1.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情况(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1)判处管制
(2)宣告缓刑
(3)裁定假释
(4)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5)暂予监外执行(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2.内容: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3.执行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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