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妇女应谨慎-欲海回狂
印光大师称誉《安士全书》为“善世第一奇书”,本公众号主要发布该书第三部分《欲海回狂》乍启典,为普劝受持流通《欲海回狂》,印光大师专门作序开示:“然众志成城,众擎易举,恳祈海内仁人君子脍炙人口造句,大发救世之心……将见鳏寡孤独,从兹日少,富寿康宁,人各悉得,身家由兹清吉,国界于以安宁爱上张宝利,秽德转为懿德,灾殃变作祯祥,毕竟不废一钱,不劳微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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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逮妇人第五
未犯大逆之罪;犯罪日期在天下大赦之前;有丈夫、儿子可以代受罪责。
正要出嫁的女子;刚结婚的新妇;临产的孕妇。
自己有事要远行最强教皇,无法参与对案情的后期审理;自己处在喝醉或动怒的状态。
符合以上八条,切勿逮捕妇女。
(以上八条,初就事而论,次体谅人情,后审视自身以免误断)
勿轻逮妇人第六
良辰吉日,节日之时;酷暑严寒之时;事情尚可推迟。
路途遥远,需隔日才能到达。
可以调解;有权势者提起的诉讼;当事人一时冲动,安信证券未经三思。
出家尼姑;多年守寡妇女;良家妇女;怀孕妇女;刚遭受火灾、被盗等不幸。
符合以上十二条,不要轻易逮捕妇女。
(以上十二条,初考虑时节朱俞硕,次考虑路途,次考察案件本身,最后考虑涉案人的实际情况。)
谨防物议第七
不以进献美女、幼童的手段结交权贵;不纵容幕僚及自己的子弟、亲戚、仆人、随从等游逛妓院;不在任职的地方纳妾联姻。
不赏花玩月;不接受助淫的药品;不接受舞女、歌童;不参加优伶、妓女陪酒的宴席。
以此谨防别人非议。
(以上七条,初恐有损名节,次恐有损威望。)
用刑仁述第八
学府中的儒生犯法,应由教官责柏妍安罚。僧人、道士犯法,要先换下僧衣、道袍再施刑。
妇女因罪而受杖刑时,应穿着衣服受刑;重罪女犯应单独关押,不与男犯相混。
(以上四条,初体现贵贱差异,次体现男女有别。)
毋置妾第九
已经有了儿子;年纪老迈;已有很多姬妾;曾造过邪淫的罪业。
家中妻子凶悍;家中有俊秀的男仆;已想尽办法生子却无效池舒欣。
自己地位显赫,妻子却在故乡。
以上八种情况不要娶妾。
(以上八条,初就理而论,次考虑家里的实际情况,末后考虑妻子的感受。以下各条同时适用于读书做官的人和普通百姓。)
不敢作妾第十
与自己同姓的女子;读书人家的女儿;尼姑或寡妇的女儿。
祖父、父亲的婢女。
以上类型的女子不敢娶为妾。
(以上四条。初为外人郑靖雯,次言家中。)
原文:
勿逮婦人第五
非關大逆。事在赦前。有夫男者。
適欲遣嫁。新婚之女。臨產之婦。
我將遠出。我方醉怒刘氏神卡。
(八條。初論事。次諒情。末審己。)
勿輕逮婦人第六
良時令節。酷暑嚴寒。事尚可遲。
路遠經宿。
可以調和。勢家所訟。未經三思。
現在出家。多年守寡。良家之女。有孕之婦。新遭火盜。
(十二條。初揆時。次度地。次量事。末觀人。)
謹防物議第七
不以美女幼童結權貴。不縱幕賓及子弟親戚僕從遊妓館。不於任所納妾聯姻德布佳达。
不賞花玩月。不受助淫藥餌。不納舞女歌童。不赴優觴妓席。
(七條。初恐失名節。次恐損威望。)
用刑仁術第八
生員犯姦。教官扑責。僧道違律。易服施刑。
婦人有罪。著衣行杖。重罪女犯。另置一牢。
(四條科室会照片。初貴賤有等。次男女有別。)
毋置妾第九
有子。年老。姬媵滿前贺满姑。已造婬業。
家有悍妻。有俊僕。多方求子不效。
自身顯達,妻在故鄉。
(八條。初論理。次量勢。末度情。以下通士庶。)
不敢作妾第十
同姓女。儒家女海问香。尼孀女。
祖父之婢。
(四條。初以在外者言。次以在家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