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业务规范(六.15) 【榆钱学堂】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3章-榆钱财富
第六节证券资产管理
十五、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的相关监管规定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有关的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等实施外汇管理。
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
(二)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
(三)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国家外汇局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局提出投资额度申请。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中国证监会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外汇登记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合格投资者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七)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纪录。
取得托管人资格,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审批。中国证监会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后,于30个工作日内会签国家外汇局作出托管资格许可。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管合格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
(二)办理合格投资者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三)监督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四)在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汇出本金或者收益2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及结售汇情况;
(五)每月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和资产配置情况况复生,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证券账户的投资和交易情况;
(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编制关于合格投资者上一年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七)保存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舞王回一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八)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九)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托管人必须将其自有资产和受托管理的资产严格分开,对受托管理的资产实行分账托管。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1个托管人,并可以更换托管人。
合格投资者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该证券账户可以是实名账户,也可以是名义持有人账户。名义持有人应当将其代理的实际投资者或基金的名称、注册地、资产配置、证券投资情况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8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
证券公司等机构保存合格投资者的委托记录、交易记录等资料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合格投资者应当在国家外汇局规定的时间内汇入本金,汇入的本金应当是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可兑换货币,金额以批准额度为限。
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依法可以要求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等机构提供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必要的询问、检查。
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备案:
(一)变更托管人;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
(三)其控股股东变更;
(四)调整注册资本;
(五)涉及重大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六)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一)变更机构名称;
(二)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三)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分别交还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一)申请人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1年内未向国家外汇局提出投资额度申请的;
(二)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的;
(三)合格投资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四)合格投资者有重大违法行为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到内地从事证券投资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合格投资者是指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或许可开展境外证券等投资(以下简称境外投资)的境内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合格投资者可以自有资金或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资金,投资于法规及相关部门允许的境外市场及产品(银行自有资金境外运用除外)。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净汇出额(含外汇及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
合格投资者汇出入非美元币种资金时,应参照汇出入资金当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计算汇出入资金的等值美元投资额度。已取得投资额度的合格投资者,如两年内未能有效使用投资额度,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对其投资额度进行调减。合格投资者不得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
合格投资者进行境外投资的,应委托境内具有相关业3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负责资产托管业务。
托管人可为合格投资者每只产品(含自有资金)分别开立境内托管账户。同一产品下不同币种的境内外汇托管账户,视同为一个账户。
投资者可通过托管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汇出人境外投资资金。相关资金汇出入应按币种分别通过境内外汇托管账户和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办理。涉及购汇及境内外汇划转的,合格投资者可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额度批准文件到境内商业银行办理。
第十二条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本金及收益,可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汇回。合格投资者以外汇形式汇回的本金和收益,可以外汇形式保留或划转至境内机构和个人外汇账户,也可以结汇划转至其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
合格投资者应在首次获批投资额度后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投资额度批准文件等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合格投资者基本信息登记。登记完成后,合格投资者应通过托管人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国家外汇管理局。
合格投资者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境外投资情况报告(包括投资额度使用情况、投资收益情况等)。
合格投资者有以下行为的,外汇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外汇局可调减直至取消其投资额度:
(一)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的;
(二)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
(三)向托管人或外汇局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投资购付汇或收结汇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或变更登记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报表、数据及报备材料的;
(七)未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的;
(八)违反其他外汇管理规定的。
托管人有下列行为的,外汇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外汇局可责成合格投资者更换托管人:
(一)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入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开立或关闭相关账户,或未按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兑和划转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报表、数据及报备材料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
(五)违反其他外汇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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